事實勞動關係的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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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勞動關係的概念是什麼?

一、事實勞動關係的概念是什麼?

事實勞動關係是指無書面合同或無有效書面合同形成的勞動僱傭關係以及口頭協議達成的勞動僱傭關係。事實勞動關係的確認需存在僱傭勞動的事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合法地位,確認了勞動關係不依賴書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擴大了勞動保護範圍,對不簽定勞動合同的僱主有了更大約束,更多的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事實勞動關係包括以下幾個概念:

1、沒有書面合同形式,通過以口頭協議代替書面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係;

2、應籤而未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後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係;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前簽訂過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繼續在本單位工作卻沒有與其及時續訂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延續的勞動關係;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勞動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力、義務條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兼併合同中規定了職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問題,這就有了作為事實勞動關係存在的依據;

5、勞動合同構成要件或者相關條款缺乏或者違法,事實上成為無效合同,但是雙方依照這一合同規定已經建立的勞動關係。

二、事實勞動關係具有如下三個特徵:

1.實際上已經產生了勞動關係

所謂的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付出一定的體力和智力,完成工作內容,創造勞動成果,其成果實際上歸用人單位所有。如果勞動者的勞動者並非按照用人單位的安排而進行,則不會形成勞動關係,而是勞務或者承攬關係。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從屬性

這種從屬性主要表現在人身和經濟兩方面,人身從屬性表現為: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服從勞動分工和工作安排,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和監督,勞動者在很大程度上,將其人身自由在一定限度內交給了用人單位;經濟從屬性表現為,用人單位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提供有關福利待遇。這是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代理關係、其他民事關係的重要區別。

3.欠缺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如果已經訂立了書面的勞動合同,這也就意味着用人單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存在形式要件,即勞動合同;如果欠缺書面形式,勞動關係客觀存在,但欠缺形式要件。此時,則構成事實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直接關係到勞動者的社保、工傷等很多方面的權益。雖然,法律也認可事實勞動關係,但是缺乏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會增加勞動者的舉證難度和維權成本。因而,勞動者應當要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以上就是事實勞動關係的主要內容,但在現代法治社會中,事實勞動關係是有一定的風險性的。若是勞動者在一個正規的公司上班,建議最好通過簽署勞動合同來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同時在以後有任何相關勞動問題時也能更好有效處理雙方之間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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