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罪贓款處理應當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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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罪贓款處理應當歸誰?

一、傳銷罪贓款處理應當歸誰?

傳銷罪贓款處理,依據我國刑法規定,參與傳銷活動,發展下線取得的非法收入,其違法所得應當退還,參與傳銷違法所得超過1萬元,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的規定,如果主動投案自首,退還違法所得,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規定傳銷案件受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給予退還。

根據我國《刑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禁止傳銷條例》之規定,積極參與傳銷活動,積極發展下線且有違法所得的,屬於傳銷參與人員;其他以投資為目的、未發展下線,也未獲取違法所得的購買人,不屬於傳銷參與人員。

傳銷參與人員,已達到了《刑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非法經營犯罪的追訴標準,警方將追究其刑事責任,違法所得必須退回。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參與傳銷犯罪且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上的人員,除主犯外,其行為雖然已觸犯刑《法的相關規定,如主動到公安機關自首並退回違法所得,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根據法律規定,對於盜竊罪、詐騙罪等侵犯財產罪,破案後對於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二、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四條中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傳銷犯罪,受害人的損失只能進行退贓處理,要被告人有能力退贓才行。

三、關於贓款贓物的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並製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後,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

司法工作人員貪污、挪用或者私自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

綜上所述,傳銷罪贓款處理,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贓款贓物處理的規定,盜竊,詐騙傳銷等非法組織獲得的非法收入,應當予以追繳,屬於違禁品應當予以沒收,對於追繳的非法所得或者罰款,應當上交國庫,查封扣押的贓款贓物,應當有移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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