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衞法律意見的成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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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衞法律意見的成立條件?

生活中,入室盜竊、強姦、家暴等犯罪現象時有發生,當人們的生命財產受到威脅時,大部分人都會採取相應的措施來保護自己,那麼該怎麼來保護好自己,哪些防衞才屬於正當防衞?今天小編整理了關於正當防衞法律意見的成立條件作了一個資料的整理,讓我們一起來認識一下。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正當防衞】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正當防衞的成立,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必須存在不法侵害。這裏的不法侵害行為包括一般違法行為,也包括犯罪行為,同時它必須是現實存在的。

(2)正當防衞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之時實行。所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

(3)正當防衞只能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行,不能及於第三者。

(4)防衞人主觀上必須出於正當防衞的目的,即為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益免受不法侵害。

(5)正當防衞不能明顯超過去時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但是,對於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這是我國刑法關於特別防衞權的規定。根據該條的規定,特別防衞權具有如下的特徵:

(1)必須具備除限度條件以外的其他正當防衞成立所應當具備的相關條件,即必須符合正當防衞的起因條件、時間條件、主觀條件、對象條件。

(2)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暴力犯罪實施防衞行為,才能適用特別防衞制度。

(3)對實施前述犯罪的犯罪分子,實施防衞行為,造成其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的合法權益的行為。緊急避險的成立,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必須有危險發生,而且該危險必須是客觀存在的。

(2)必須危險已經出現,尚未結束。

(3)避險行為針對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而不是危險的來源。

(4)在主觀上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

(5)避險必須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可以實施。

(6)避險所造成的合法權益的損害,必須小於所避免的損害。

以上內容為正當防衞法律意見的成立條件,刑法中雖然明確規定了正當防衞的界定標準,但是人們具體在遇到這些事件時,要隨時保持冷靜,合理應對,同時也要掌握好舉證材料,作案兇器,有利的證據才能更有效的保護自己,減少犯罪分子對自己的傷害。如有其他有關這方面的法律問題歡迎前來諮詢365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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