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親戚非法集資是否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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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親戚非法集資是否構成

其實在我國,給犯罪嫌疑人進行定罪不像大家想的那麼簡單。有些時候可能哪個法條不對照的話,那麼就還需要重新對整個案件進行審理。非法集資在進行量刑審判的時候就是這樣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本身就不屬於非法集資的罪行,那麼也不可能根據非法集資的法條來進行處理。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在我國親戚非法集資是否構成?

一、在我國親戚非法集資是否構成?

你好,沒有向社會公開宣傳,而是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這種情形之下,由於集資對象具有特定性,限定於親友圈或者單位內部人員等有限範圍之內,不是“社會公眾”,因此不符合非法集資的社會性特徵。我們這個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這種“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不屬於非法集資。

二、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

1、承諾高額回報。不法分子為吸引羣眾上當受騙,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通過暴利引誘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蔘與集資,非法集資者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兑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祕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者遭受經濟損失。

2、編造虛假項目。不法分子大多通過註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着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實踐“經濟學理論”等旗號,經營項目由傳統的種植、養殖行業發展到高新技術開發、集資建房、投資入股、售後返租等內容,以訂立合同為幌子,編造虛假項目,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託理財名義,故意混淆投資理財概念,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匯、電子商務等新名詞迷惑社會公眾,承諾穩定高額回報,欺騙社會公眾投資。

3、以虛假宣傳造勢。不法分子為了騙取社會公眾信任,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採取聘請明星代言、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僱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製造虛假聲勢,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網絡虛擬空間將網站設在異地或租用境外服務器設立網站。有的還通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絡平台和qq、msn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騙取社會公眾投資。一旦被查,便以下線不按規則操作等為名,迅速關閉網站,攜款潛逃。

4、利用親情誘騙。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係,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眾參與投資。有些參與傳銷人員,在傳銷組織的精神洗腦或人身強制下,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係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

三、在我國非法集資構成什麼罪

涉及非法集資的罪名有二個: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集資詐騙罪。

量刑要看具體情節。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集資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如果説僅僅是向親戚吸收資金的話,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其實並不能構成非法集資。如果親戚騙去了自己大量的金額,大家也可以向法院進行訴訟,但是不一定就是構成了非法集資。有些刑事案件的法條是比較嚴格的,如果普通公民不懂的話,涉及到具體的案情當中,可以來365網站詳細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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