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和轉化犯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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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吸收犯和轉化犯區別是什麼?

吸收犯和轉化犯區別是什麼?

吸收犯是指存在數個犯罪行為,其中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為,僅成立一個罪名的犯罪形態,一般選較重罪行量刑。 轉化犯與吸收犯的相同和不同之處是:其一,均屬實質的數罪; 其二,吸收犯中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具有重與輕、吸收與被吸收的關係,轉化犯的兩個犯罪行

吸收犯是指存在數個犯罪行為,其中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為,僅成立一個罪名的犯罪形態,一般選較重罪行量刑。

轉化犯與吸收犯的相同和不同之處是:

其一,均屬實質的數罪;

其二,吸收犯中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具有重與輕、吸收與被吸收的關係,轉化犯的兩個犯罪行為之間亦在外觀上表現為一罪重、一罪輕的關係;

其三,兩種形態均具有數行為指向同一具體犯罪對象或行為對象的特點。兩者不同之處在於:第一,轉化犯的本罪與轉化罪之間,犯罪構成彼此獨立且共有某些犯罪構成要件要素,正是基於某些構成要件要素的兼容性,在本罪實施的同時或造成不法狀態的延續過程中,行為人的特定不法行為才可能與本罪的構成要件要素一起充實轉化罪的犯罪構成,使得罪質發生轉化。吸收犯的數犯罪行為的構成之間,沒有構成要件要素的重合性和延展性問題。第二,轉化犯中重罪形成不可能先於輕罪,總是輕罪轉化為重罪,而吸收犯中重罪與輕罪之間孰前孰後不可一概而論,即使是重罪也可能發生在前。

二、牽連犯與吸收犯的區分是什麼

1)牽連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不同的罪名,吸收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相同的罪名。

(2)牽連犯的數行為之間是牽連關係,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獨立存在。吸收犯數行為間是吸收關係,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牽連犯的數行為表現為手段行為、目的行為和結果行為,吸收犯的數行為表現為預備行為、未遂行為、實行行為、中止行為、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幫助行為等。

(4)牽連犯數行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吸收犯數行為的故意是同一的。

(5)牽連犯的數行為侵犯的直接客體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於同一具體的犯罪對象,吸收犯的數行為必須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體,並且指向同一的具體犯罪對象。

(6)牽連犯雖然是基於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但在這個犯罪目的的制約下形成了與牽連犯罪的目的行為、方法行為、結果行為相對應的數個犯罪故意;吸收犯基於一個犯意,為了實現一個具體的犯罪目的而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為。

(7)牽連犯的處斷原則為從一重處斷,即按重的罪從重處罰,有時還並處輕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處斷原則是僅以吸收之罪論處,對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論。

牽連犯在中國《刑法》條文中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卻經常涉及。對於牽連犯問題,在刑法理論界存在較多爭議。傳統刑法理論認為牽連犯是實質的數罪,處斷的一罪;新刑法的規定對牽連犯既有適用從一重處斷,又有適用數罪併罰。因在司法實踐中這兩種處罰原則並存,極易造成法律適用的不統一。

綜上所述,吸收犯為處斷上的一罪,而轉化犯為法定的一罪。吸收犯的特徵 通過吸收犯的概念,可以看出,吸收犯具構成特徵是, 行為人必須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為吸收犯必須具備數個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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