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競合犯和轉化犯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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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想象競合犯和轉化犯的區別有哪些

想象競合犯和轉化犯的區別有哪些

想象競合犯並不是轉化犯。競合犯是指基於《刑法》明文規定的具有獨立構成要件且性質各異的數個犯罪(即原罪或被結合之罪)之間的客觀聯繫,並依據刑事法律的明文規定,將其結合成為另一包含與原罪相對應的且彼此相對獨立的數個構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結合之罪),而行為人以數個性質不同且能單獨成罪的危害行為觸犯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態。

像競合犯是指行為人基於一個(或數個)罪過,實施一個危害行為,而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形態。

區別:

其一,想像競合犯只有一個危害行為,而結合犯有數個危害行為。

其二,雖然想像競合犯也不存在數罪併罰的問題,但它與結合犯不實施數罪併罰的根據不同。想像競合犯是實質的一罪,系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但只符合一個完整的犯罪構成,構成此罪則不可能構成彼罪,否則有對同一行為重複評價之嫌。

因此,在處罰上,想像競合犯多采用“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而結合犯之所以不數罪併罰,就在於法律已明文將數罪規定為一罪,而只需依此罪定罪處罰。

其三,結合犯具有法定性,其構成、定罪、處罰皆由法律明文規定。法官無自由裁量之餘地。而想像競合犯,我國現行刑法未對其處罰作出具體規定。

二、法條競合犯和想象競合犯之異同

法規競合的本質是單純一罪,而想象競合犯則是觀念上的數罪、實質上的一罪。想象競合與法規競合具有四個共同特徵:其一,一個犯罪行為;其二,觸犯規定不同罪名的數個法條;其三,兩者的法律本質都是一罪,而非數罪;其四,最終都適用一個法條並且按照一罪予以處罰。

想象競合與法規競合之間存在顯著或根本的差別。具體而言可歸納為:第一,想象競合犯是犯罪行為或犯罪行為所觸犯的不同罪名的競合,屬於犯罪數之單復的形態;法規競合是法律條文的競合,屬於法條之關係的形態。

第二,想象競合犯是觀念的競合(觀念上的數罪),即想象競合犯是實質一罪,其以一個犯罪行為觸犯的數個不同不同罪名由於觀念因素或主觀認識的影響而發生競合;法規競合是客觀存在的或現實的競合,即法規競合本為單純一罪,但由於客觀存在着的法律條文的錯綜規定而致使規定不同罪名的數個法條發生競合。

第三,想象競合不存在重合或交叉關係;法規競合所涉及的規定不同種罪名的數個法條之間,必然存在重合或交叉關係。

第四,想象競合犯中規定不同種罪名的數個法條發生關聯,是以行為人實施特定的犯罪行為為前提或中介;法規競合所涉及的規定不同種罪名的數個法條之間的重合或交叉關係,並不以犯罪行為的實際發生為轉移。

第五,想象競合犯是由於行為人實施了犯罪行為而觸犯規定不同種罪名的數個法條,所以,數個法條均應適用於導致不同罪名競合的犯罪行為,且應在比較數個罪名法定刑的輕重後擇一重者處斷之(但所觸犯的輕罪成立,其法條仍應引用);法規競合所涉及的規定不同種罪名的數個法條之間存在重合或交叉關係並不以犯罪行為的發生為前提,故在數個法條中只能選擇適用一個法條即特別法、實害法或重法對犯罪人予以處罰,而排斥其他相競合的法條即普通法、危險法或輕法的適用。

第六,想象競合犯是犯罪之單復的形態,故關於想象競合犯的理論和法律規定,所解決的是罪數問題和對犯罪行為觸犯的數罪名如何處罰的問題;法規競合是法條之關係的形態.

法條競合和想象競合存在眾多區別,但是也存在共同點,比如只存在一個犯罪特徵,同時在法律的本質上也是一個罪行,不存在數罪,最終根據一個法條和一個罪行進行處罰。想象集合是由於觀念而產生的相關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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