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罪量刑標準細分是怎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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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罪量刑標準細分是怎麼的?

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罪量刑標準細分是怎麼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28條第2款之規定,犯本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即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

(2)盜掘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集團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盜掘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

(4)盜掘並盜竊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或者造成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嚴重破壞的。

情節較輕,是指盜掘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損毀較小,或者具有其他較輕情節的等。

二、涉嫌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監外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對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的嫌疑人判刑的時候,法官也要看犯罪嫌疑人之前是否有過盜掘國家珍貴古墓葬,或者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的犯罪記錄,另外就是導致古脊椎動物化石嚴重損壞並且已經無法修補的情況下,量刑到時候就應該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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