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原則存疑對誰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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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原則存疑對誰有利?

一、刑事訴訟法原則存疑對誰有利?

《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4款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1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存疑有利於被告原則,是指認定事實存在模糊之處時,應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判決、裁定。亦即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當案件事實在證明過程中出現不確定的因素時,應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解釋或認定。該原則也被稱為罪疑惟輕原則,是指犯罪事實上存在與否在證據上尚有合理懷疑時,則本乎刑罰解釋謙抑性的作用,應為有利於被告之推定。

二、存疑有利於被告原則的意義是什麼?

刑法作為善良人的大憲章與犯罪人的大憲章,理應發揮其保護、打擊的雙重作用。刑罰權的指向並不僅只是對各種破壞社會關係行為的懲罰,而更是對刑罰權實施範圍與強度的限定,從而體現其正義性。而真正體現刑事正義的是刑事個案的處理,存疑有利於被告原則的確立,並不是對犯罪行為的姑息與放縱,而是要通過對個體權利的維護來保證對公民普遍權利的維護,它可能會犧牲小正義,但同時維護了大正義。因此,存疑有利於被告原則無疑是一條基本的人權原則。

刑法與刑罰的功能也決定了存疑應該有利於被告。現代刑法確定了罪刑法定原則,刑法、刑罰的權益保護功能與自由保障功能必須達到相對的平衡,刑罰作為最嚴厲的制裁手段,只應在必要及合理的範圍內實施。在案件事實存在疑問時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認定,客觀上維護了司法的自由保障功能,體現了刑法的謙抑性。

綜上所述,我國刑訴法體現公平平等原則,其中明確規定必須有足夠證據才能定罪量刑,在證據模糊不清的情況下,法院應該按照有利於被告的原則處理,也就是説存疑有利於被告是基本人權法則。這一原則的貫徹實施可以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體現刑訴法的司法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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