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二審判決後不服的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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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二審判決後不服的怎麼辦?

刑事案件二審判決後不服的怎麼辦?

刑事案件二審判決後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法律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決的執行。根據上述規定,申訴人的範圍是指:

(1)當事人,包括自訴人、被害人、被告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2)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3)當事人的近親屬,包括當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

申訴人的申訴內容,可以是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申訴,也可以對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進行申訴。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應當接受申訴人提出的申訴,並按訴訟程序進行審查處理。對審查處理的結果,應用書面形式通知申訴人。

二、刑事申訴要提交什麼材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五條的規定:

(一)再審申請書或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再審或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二)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複查或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三)其他新證據: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請再審或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證據線索。

申請再審或申訴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具體資料副本數量可諮詢當地受理法院。

三、刑事上訴會加重處罰嗎

第二審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述限制。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它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2)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可以改變罪名;

(3)對被告人實行數罪併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維持原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

(4)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5)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

當代的社會,刑事類型的案件也是需要經過一審或者是二審的,因為有一些人員對於一審的人並不是特別的滿意,所以採取了上訴,當然了,對於刑事二審的結果不滿意,也是可以提出申訴,這也是一種救濟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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