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訴最高檢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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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訴最高檢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刑事抗訴最高檢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刑事抗訴工作的若干意見》是2001-03-02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條例。刑事抗訴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堅持依法履行審判監督職能與訴訟經濟相結合;

2、貫徹國家的刑事政策;

3、堅持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4、貫徹“慎重、準確、及時”的抗訴方針。

二、刑事抗訴的範圍

(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或裁定在認定事實、採信證據方面確有下列錯誤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抗訴和支持抗訴:

1、刑事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有錯誤,導致定性或者量刑明顯不當的。主要包括:刑事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與證據不一致;認定的事實與裁判結論有重大矛盾;有新的證據證明刑事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確有錯誤。

2、刑事判決或裁定採信證據有錯誤,導致定性或者量刑明顯不當的。主要包括:刑事判決或裁定據以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不確實;據以定案的證據不足以認定案件事實,或者所證明的案件事實與裁判結論之間缺乏必然聯繫;據以定案的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經審查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判決無罪錯誤的。

(二)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或裁定在適用法律方面確有下列錯誤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抗訴和支持抗訴:

1、定性錯誤,即對案件進行實體評判時發生錯誤,導致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混淆此罪與彼罪、一罪與數罪的界限,造成適用法律錯誤,罪刑不相適應的。

2、量刑錯誤,即重罪輕判或者輕罪重判,量刑明顯不當的。主要包括:未認定有法定量刑情節而超出法定刑幅度量刑;認定法定量刑情節錯誤,導致未在法定刑幅度內量刑或者量刑明顯不當;適用主刑刑種錯誤;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未判處,或者不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判處;應當並處附加刑而沒有並處,或者不應當並處附加刑而並處;不具備法定的緩刑或免予刑事處分條件,而錯誤適用緩刑或判處免予刑事處分。

3、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所作判決、裁定明顯不當的。

(三)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公正判決或裁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抗訴和支持抗訴:

1、違反有關回避規定的;

2、審判組織的組成嚴重不合法的;

3、除另有規定的以外,證人證言未經庭審質證直接作為定案根據,或者人民法院根據律師申請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和合議庭休庭後自行調查取得的證據材料沒有經過庭審辨認、質證直接採納為定案根據的;

4、剝奪或者限制當事人法定訴訟權利的;

5、具備應當中止審理的情形而作出有罪判決的;

6、當庭宣判的案件,合議庭不經過評議直接宣判的;

7、其他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影響公正判決或裁定的。

(四)審判人員在案件審理期間,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影響公正判決或裁定,造成上述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情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抗訴和支持抗訴。

最高檢為了規範刑事抗訴的處理程序,出台了這項規定進行明確説明,當事人在提出刑事抗訴申請時,也需要根據辯護人的相關意見進行合法的認定,具體情況應當由檢察機關依據該意見結合提交的相關抗訴申請進行法律適用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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