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釋放的條款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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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釋放的條款都有哪些?

發生刑事案件後,公安機關會介入調查,確定好犯罪嫌疑人後,公安機關會對其採取強制措施,包括拘留、監視居住和逮捕等。如果經過調查,犯罪嫌疑人沒有作案動機的話,應該將其釋放。在這方面,刑事訴訟法有明文規定。那麼刑訴法釋放的條款都有哪些?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了解下吧。

一、刑訴法釋放的條款都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

1、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2、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3、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4、第九十八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5、第一百七十八條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二、刑事訴訟強制措施有哪些?

1、拘傳

在刑事訴訟中,拘傳適用於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情況下拘傳適用與經過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傳喚並非拘傳的必經程序。公安司法機關可不經傳喚而直接使用拘傳;通常根據案件的情況,有必要時即可適用。

2、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適用對象是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拘留

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只有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拘留的決定權。拘留的執行權僅僅屬於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

4、逮捕

是指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罪犯嫌疑人實施的。證明罪犯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有查證屬實的。或者犯罪事實可以是犯罪嫌 疑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中的一個。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必要逮捕的。

從中不難看出,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後,應該在24小時內完成訊問,發現有不當情況後,應該立即釋放。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需要釋放的,則要經過檢察院批准才行。而在起訴環節,檢察院決定不予起訴時,應該將在押的不起訴人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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