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關係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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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關係是國家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所發生的由行政法規範所調整的各種社會關係。是法律關係的一種。同其他法律關係相比較,有以下特點:

行政法律關係的內容是什麼

(一)行政法律關係的一方必須是國家行政機關或受其委託和授權的機關、團體或個人,即必須有代表國家從事行政管理的當事人。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法人與其他社會團體之間不可能產生行政法律關係。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行政機關之間、行政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行政機關與外有關機關之間可以依法產生行政法律關係。

(二)行政法律關係中的當事人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在大部分行政法律關係中,國家行政機關作為當事人一方,其地位優於對方當事人,這主要表現在以下3個方面:(1)行政法律關係的產生一般只要具有這方面職權的國家行政機關的單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只有在個別情況下,才可能由社會團體或者公民的意思表示而發生。(2)某些行政法律關係的消滅也往往因國家行政機關單方面的行為即確定。(3)國家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增設或限制、剝奪對方當事人的某項權利,也可以增設或豁免對方當事人的義務,而對方當事人不能這樣做。

(三)行政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其權利和義務等都是由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等事先規定的,行政機關和其他當事人都不能自由選擇。

(四)行政法律關係中的違法者,通常要向其主管機關承擔責任,有時還要對受害的公民負責。

只有同時具備以上特點的社會關係,才是行政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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