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訴法公訴的工作挑戰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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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法公訴的工作挑戰有哪些?

社會不斷向前發展,犯罪表現會隨着時代的發展呈現不同的特徵,為了適應犯罪行為的變化,法律也會做相應的修改和完善,以約束和規範社會秩序,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和完善就是其中一種。新刑訴法公訴工作的挑戰有哪些?請看下文。

本次刑訴法的修改範圍很大,最高人民檢察院已明確有近一半以上的條款內容涉及公訴部門,對公訴工作的影響是重大而深刻的,主要集中表現在七個方面。

(一)證據制度的完善對公訴工作的影響

新刑訴法對證據制度做了較大的補充和完善,一是擴大證據範圍,如電子證據、行政執法證據;二是明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電子證據地位的確立和將行政執法證據納入刑事訴訟範圍,為公訴人使用該兩類證據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在實踐中,公訴人因缺乏相應的電子專業知識和對行政執法證據的不熟悉,對該兩類證據的審查會感到心有餘而力不足。如何判斷、鑑別電子證據的真偽,如何做好“刑訴法與行政法”兩法之間的證據銜接與應用,如何強化和固定新型證據的證明力與合法性,都是下一步公訴工作的重點方向。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落實,對公訴部門影響深遠。一旦非法證據被排除,可能導致整個證據鏈受到削弱,後續的公訴工作亦會受到影響。同時,公訴部門還承擔着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證明義務,需要在審判前即對偵查部門所做的偵查活動有沒有違法做出“裁判”,這當中還涉及對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的內部監督。從公訴的角度來説這些影響無疑對公訴人的思維模式、工作方式及庭審觀念等,都構成了一種挑戰。

(二)律師權利的擴大增加了辦案的難度

新刑訴法對律師在會見權、調查權、閲卷權等方面較現行刑訴法有了突破性的規定,這對公訴工作意味着全新的挑戰。

一是增加了證實犯罪難度。辯護律師的閲卷權,將公訴部門掌握的證據材料由“半公開”狀態變為“全公開”狀態,律師有充足時間研究案中的漏洞和弱點,從而增強指控難度。

二是增加了固定證據難度。律師在瞭解案件證據弱點的基礎上,如果對犯罪嫌疑人、證人稍加“點撥”和暗示,則其翻供可能性極大,言辭證據易被推翻,使公訴部門固定證據增加難度。

三是增強了控辯對抗的程度。律師對公訴人所掌握的案件材料已經十分清楚,而律師是否會向法庭提供新的證據、通知新的證人到庭、會提出哪些問題等,公訴人卻難以掌控,律師在庭審中的證據突襲很容易造成出庭公訴工作的被動局面,對案件的有罪判決產生風險。

(三)證人出庭的制度增加了庭審風險

檢察機關應對證人出庭作證制度面臨着很多挑戰,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證人出庭後庭審變數增大,律師可以對證人證言的證明力直接加以質疑,影響指控犯罪的效果,公訴人證明犯罪的難度提高。二是對拒絕出庭作證的證人進行制裁可能會導致證人有牴觸情緒,拒絕作證。

三是對關鍵證人證言的審查力度需要加強,某些案件還需對證人證言以同步錄音錄像的方式加以固定,無形中增加公訴工作量。

四是在不同訴訟階段,公檢法三機關對證人的保護工作應如何劃分?應建立什麼樣的保護方式?證人的經濟補助,檢察機關如何落實?這些都是需要解決的新課題。

(四)簡易程序的修改加大了工作量

新刑訴法要求簡易程序全部派員出庭,有利於彌補檢察機關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庭審活動監督缺失的問題。但是,它給基層公訴部門帶來的難題也是顯而易見的。每個案件都要出庭,公訴部門如何分配人力、物力和案件量,如何提高訴訟效率都面臨着巨大的挑戰。目前在基層院簡易程序和簡化審程序案件佔全年案件的80%左右,今後每件案件要求出庭必然極大地增加了公訴部門的工作量,使公訴人出庭的次數呈數倍增長。經估算,綜合庭前準備加上出席法庭等因素,一件簡易程序案件公訴人出席法庭比不出席法庭至少多用4個小時左右,即半個工作日。案多人少矛盾越來越突出,公訴人的工作壓力可想而知。

(五)庭前會議的確立增加了工作內容

庭前會議的設立,可以明確迴避人員、出庭證人的名單,明確庭審的重點與焦點,提前排除非法證據等,從而提高庭審質效,這是庭前會議的意義所在。但在基層院,大多數的案件都是簡易程序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案情相對簡單,犯罪嫌疑人單一、認罪態度較好,甚至沒有辯護人,這類案件若要開庭前會議,則無形中增加公訴人的工作量,反而降低訴訟效率。因此我們主張,針對疑難、複雜、社會影響大、關注度高的案件可以舉行庭前會議,公訴人着重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證據展示、庭審程序的選擇等問題進行庭審意見交換,以防止準備不足,影響庭審效果。

(六)特別程序的設立拓展了工作領域

新刑訴法修訂增加了第五編“特別程序”,將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序、刑事和解程序、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及強制醫療程序等四個特別程序以刑訴法條文形式予以規範,為檢察工作拓展了新領域,也賦予了公訴部門全新的職能。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檢察機關需新增專門機構和專業人才進行辦理,實行新刑訴法要求的“訴、監、幫、教”一體化模式。對刑事和解程序,檢察機關需在審查起訴階段進一步做到規範、有序,嚴格控制刑事和解的案件範圍,保障被害人權利,積極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對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和強制醫療程序,檢察機關需加大投入力度,做好審查工作,對符合沒收條件的違法所得和符合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應及時向法院提出申請。

(七)訴訟監督的難度有所加大

刑事訴訟法修改後,對訴訟監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是訴訟監督範圍擴大,表現在對阻礙刑事訴訟權利的監督、對偵查人員非法收集證據的監督、對羈押必要性的審查等幾個方面。

二是追訴工作遇到瓶頸,2012年,公安機關對漏罪漏犯的追訴工作已大大加強,留給公訴部門的空間已越來越小。

三是審判監督難度加大,抗訴工作要求越來越高,法院改判越來越難。高檢院下文,原則上判決生效三個月後不再按審判監督程序抗訴,因此,今後勢必要求形成以“二審抗訴為龍頭”的審判監督模式,而這正好一直以來是公訴部門抗訴工作的薄弱點。

分別從證據制度、律師權利、證人出庭制度等幾個角度來解析。事實上,任何一項制度規定的修改必然引起執行上的調整。新的制度需要新的執行方式,需要一個適應的過程,關鍵還是在於這樣的調整值不值得。針對這些挑戰,相關部門需要作出積極應對,以提高工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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