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開庭前準備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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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訴人開庭前準備哪些材料?

公訴人開庭前準備哪些材料?

公訴人開庭前準備刑事起訴書,還有一些證據方面的材料,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其他方面的準備如下,

(1)要充分考慮到案情可能發生變化的情況,儘可能做好證據的固定工作。必要時,應重新訊問被告人和詢問證人,穩定口供和證人證言,或採取錄音、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出庭前,要充分估計被告人在庭上翻供或者證人推翻原證言的可能性,並研究相應的對策,強化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體系的完整性和嚴密性,切實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以在庭審中爭取主動。

(2)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應當將使用其證言作為證據的證人名單(包括證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單位等基本情況)移送人民法院,以便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對於經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公訴人應當宣讀。該筆錄具有與證人當庭口頭陳述同等的法律效力。

(3)證明犯罪是出庭公訴的核心工作。公訴人在出庭前應重點做好舉證和質證的準備工作。檢察長要加強對制定舉證計劃和質證方案的領導,對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要親自審查公訴人制定的舉證計劃和質證方案,以保證出庭公訴的質量。

二、公訴人出庭規則是什麼?

《公訴人出庭行為規範全文》第五條 公訴人在出庭前應進一步熟悉案情,研究與本案有關的法律政策問題以及審判中可能涉及的專業知識,認真做好出庭預案,熟悉訊問、詢問、舉證、質證和答辯提綱。

第六條 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應備齊出庭所需的案件卷宗、出庭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文件和示證所需的設備。

第七條 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服裝管理規定(試行)》中的規範要求着裝,佩戴胸徽和制式領帶。做到儀表整潔,舉止得體,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挽袖子、卷褲腿、穿拖鞋;

(二)不得染彩發、化濃粧、塗彩色指甲;

(三)不得戴耳環、佩項鍊及其他飾物,男同志不得留長髮、剃光頭、蓄鬍須;

(四)不得佩帶除檢察胸徽以外的徽章;

(五)不得有其他與公訴人形象不符的服飾、髮型和舉止。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刑事類型的案件是由檢察機關公訴所作出的,當然公訴他也是需要在工作之前進行一定的準備性的工作,包括對於整個案情進行一個整體的調查,對於證人進行合理的詢問等等,所以開庭之前必須要準備好充足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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