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當事人申訴的理由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3W

刑事訴訟法當事人申訴的理由是什麼?

因為出現疑似觸發刑法的犯罪行為而被國家公訴機關以訴訟的形式追究其責任,法官的判決將會圍繞公訴機關對被告罪行的控訴與指證以及被告自身的辯解來進行,但是判決下達之後被告人還被賦予了一項申訴的權利。那麼,刑事訴訟法當事人申訴的理由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法當事人申訴的理由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申訴理由有以下幾種情況: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所謂“新的證據”,是指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發現了原審判過程中沒有掌握的證據,而這些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不存在或者與實際不符。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比如,證人證言、鑑定結論是虛偽的;物證是偽造的;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一部分證據所證明的結論不能排除另一部分證據所證明的結論等。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主要是指定罪上有錯誤,將不構成犯罪的一般違法行為認定為犯罪行為予以處罰,或者將有罪作為無罪判處等;適用刑罰上有錯誤,重罪輕判或者輕罪重判等。

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這種情況,既包括參與原判決、裁定和審判人員(如審判員、庭長、副庭長、院長、副院長或審判委員會委員)因該案件犯瀆職罪已經確定判決得到證明的,也包括有確鑿證據能夠證明審判人員在審理本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上述申訴理由,只要具備其中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就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03條的規定,對刑事申訴權人做了限制,除了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外,其他人員沒有申訴權。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生效判決、裁定提出的申訴,雖然不能直接引起或決定審判監督程序的開始,也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但它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審判的重要材料來源,也是司法機關發現和糾正已生效裁判錯誤的重要途徑。為了充分保障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權,使申訴能夠引發重新審判的後果,申訴人提出申訴,應當提出充分、具體的理由。為此,刑事訴訟法規定了申訴應當具備的理由,對於符合法定申訴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以上就是關於刑事訴訟法當事人申訴理由的相關內容。綜上所述,申請申訴的時候必須具備能夠被批准的合法理由,只要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不服判決的前提下又找到了能夠推翻法官已經作出的判決的證據就可以提出申訴要求重新審判自己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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