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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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對簡單的審判程序。
它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僅適用於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
對於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訴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1)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2)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3)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

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範圍有哪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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