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律師辯論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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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訴人律師辯論規定是什麼?

公訴人律師辯論規定是什麼?

公訴人律師辯論規定是需要注意遵守法庭的紀律,否則的話,這樣的一種辯論會擾亂庭審的進行。具體的辯論規則如下所述。

(一)文字表達技巧

綜合案情,理順辯論思路,寫好代理詞、辯護詞,是每一位律師在庭前必做的一項基礎工作。材料的組織必須做到:

1、字斟句酌,用詞準確;

2、調配語句,合理佈局;

3、篇章銜接,環環相扣;

4、結構嚴謹,條理清楚;重點突出,詳略恰當。

(二)語言表達技巧

縱觀每位成功律師,在出庭辯論、代理時,都具有駕馭、支配辯論形勢的能力。庭審制度改革為每個律師在這方面能力的發揮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在庭審辯論中,律師應當做到:

1、脱稿,並善於把前言説好。在設計這方面的語氣和選擇言詞時必須達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個法庭的注意力;②傳達案件的嚴重性或表現出對本案的真誠;③表明對本案的信心。

2、控制語速,並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辯論內容,還需有好的表達方式。律師在庭審辯論時,應做到口齒清楚,發音準確,音調和諧,快慢適度。力爭達到聲調上的抑揚頓挫,以提高論辯感染效果。

3、善於入情入理。語言可以傷人,也可以感人。用辯論語言傷人,對於律師職責來説則是不道德的。但律師的辯論語言以情感人,則是可取的。使用這一情感時,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①具體案件的辯論語言感情色彩,要有與案情相適應的基調。②絕不能帶有當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師操作的情感就是經過理智語言處理過的辯論情感、法律情感。③情感措辭應是發而不露、放而不縱、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語言。

(三)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達、語言表達技巧外,律師還應具有良好的體態語言表達技巧。有聲與無聲、語言與體態的融合統一,才能體現律師精湛的表達能力。

1、柔中有剛,舉止大方。律師在庭審辯論中要有風度,有氣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氣揚。在辯論得勢時,不忘乎所以,輕視對方;在失利時,不驚慌失措,手忙腳亂。發言必須權衡,切不可輕率發表無準備、無水平的言辭。在任何情形下,都應舉止大方,沉穩有序,言而有據。律師應具有這種剛柔並濟、以靜制動、以穩求成的形象。

2、善於控制情緒。古語説:“兵無常勢,水無常形”。法庭辯論情況也常常如此。律師在庭審中可能遇到事先沒有預料到或已預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礙、干擾、發難等情況。這就要求律師控制自己的情緒,怒而不暴跳如雷,驚卻能聲色不露,即席採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穩中求勝。

二、法庭辯論有哪些程序

1、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表辯論意見。

2、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表辯論意見(見答辯狀、反訴狀觀點)。

3、原告作最後陳述

4、被告作最後陳述。堅持答辯狀、反訴狀觀點。

在當代的社會,公訴人和律師是可以進行辯論的,在辯論環節當中是由法院所組織的,並且要按照有序的規則來進行,否則的話會擾亂庭審秩序。同時公訴人和律師在進行辯論的時候需要注意文字方面的表達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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