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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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的內容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的內容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的內容是:被派遣勞動者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由於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有違法行為的,可以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包括哪些?

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我國的相關法律中對於被派遣者的勞動合同解除的問題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如果被派遣的勞動者有觸犯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為的,用人單位可以將員工召回,並與其解除勞動關係,如果用工單位與員工之間產生任何爭議的,可以向勞動局申請仲裁尋求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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