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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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此條主要是針對籤勞動合同的一些規定。勞動合同生效應符合下列條件:

第一,當事人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即法律認可的資格和能力;

第二,意思表示真實;

第三,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二、勞動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內容?

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一般具有以下條款:

(一)是勞動合同的期限。即勞動合同從哪一天開始到哪一天結束。我國的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二)是工作內容。即所從事的工作和工作崗位。

(三)是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這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涵蓋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福利等。

(四)是勞動報酬。應寫明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和支付項目、計算方法及支付日期。

(五)是社會保險。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參加的社會保險項目。

(六)是勞動紀律。

(七)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訂立,不符合法律法規的,不發生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八)是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違約金的約定只能包含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和違反保守商業祕密約定的,其他約定均屬無效約定。

(九)勞動合同解除後雙方的附加義務

雖然實際操作中公司基本上不會跟員工去協商勞動合同中的內容,因為勞動合同就放在公司的人事部門,決定錄用哪一位員工了的話,會直接讓員工在合同書上簽字的,但是員工也應該審查一下合同書當中的詳細條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話,合同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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