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中的代理人有什麼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刑事訴訟法中的代理人有什麼規定?

刑事訴訟法是規定刑事訴訟中人與事的法律,參與刑事訴訟的人有權委託代理人行使訴訟權利,例如律師或是其他法律工作者,更有利於案件的解決和個人權益的維護,那麼其中有什麼要求和限制呢?接下來讓我們一起了解一下刑事訴訟法中的代理人吧。

一、訴訟代理人的概念。

訴訟代理人是基於被代理人的委託而代表被代理人蔘與刑事訴訟的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6條的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所謂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法定代表人的內容。

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規定的對被代理人負有專門保護義務並代其進行訴訟的人。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法定代理人的範圍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後,也可以做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職責的,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後,也可以做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三、訴訟代理人的權限。

與法定代理人不同,訴訟代理人蔘與刑事訴訟是基於被代理人的委託,在雙方簽訂的委託協議授權範圍內進行代理,而不是依據法律的規定。訴訟代理人的職責是幫助被其代理的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行使訴訟權利。訴訟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權範圍內進行訴訟活動,既不得超越代理範圍,也不能違背被代理人的意志。如果沒有被代理人的授權,訴訟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進行的訴訟活動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涉及到刑事訴訟案件時,個人不方便或是無法解決時,可以申請委託代理人出面解決,如果是被害人的親屬也可以代理委託,訴訟代理人在被委託的範圍內進行訴訟活動,以被代理人的意志為先,不得以自己認為的來做主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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