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中代理人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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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代理人的規定是什麼

其實關於代理人和辯護人有部分人會認為所代表的含義是一樣的,應該説,在有些刑事案件當中只存在着辯護人而不能稱之為代理人,如果刑事案件當中還附帶着民事訴訟的話,那原告方委託的律師既是辯護人又能稱之為代理人。所以下面小編就詳細的給大家介紹一下刑事訴訟法中代理人的規定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法中代理人的規定是什麼?

辯護人蔘與刑事訴訟的訴訟階段,不同國家不盡相同,但多數國家允許辯護律師在訴訟的開始階段即可行使辯護權,也有的國家允許辯護人在案件進入起訴階段方可行使辯護權。在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三種人可以擔任辯護人: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但是,正在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二、刑事訴訟法的代理種類有哪些?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刑事代理的種類有:

(一)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

公訴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是指律師或其他公民接受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的委託,擔任被害人的代理人蔘加訴訟。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由此可見,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具有如下特點:

(1)公訴案件被害人委託代理人,可以由被害人本人委託,也可以由他的近親屬或法定代理人委託,其他人無權為被害人委託代理人。

(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委託的代理人是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而不是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的代理人。

(3)被害人委託訴訟代理人是從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開始的,也就是説,公訴案件在偵查階段,被害人不能委託代理人。案件移送起訴之後,包括一審、二審都可以隨時委託代理人。

(二)自訴案件中的代理和反訴案件中的代理

自訴案件的代理,是指在刑事自訴案件中,律師或其他公民接受自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託,作為代理人蔘加訴訟。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0憊規定: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這一規定表明,自訴案件中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是自訴人或者自訴人的法定代理人。其他人包括自訴人的近親屬不能為自訴人委託代理人,這一點與公訴案件被害人委託代理人是不同的。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律師;自訴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自訴人的監護人、親友等,都可以充當代理人,但是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能充當代理人。因為他們的人身自由權利被剝奪,無法行使訴訟代理的權利。

自訴案件中自訴人的代理人的訴訟地位,有自己的特點,即自訴案件中自訴人是一方當事人,在訴訟中行使控訴職能。但是當被告人對其提起反訴後,自訴人又成了被告人,享有了辯護權。與此同時,自訴人委託的代理人,也可以接受被告人(原自訴人)的委託作他的辯護人,即由行使控訴職能轉到行使辯護職能。事實上是一身二任。同樣自訴案件被告人提起反訴,由於其訴訟地位的變化,原來委託的辯護人也可以成為自訴人(原被告)的代理人,即由行使辯護職能轉到行使控訴職能,也是一身二任。

(三)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代理

附帶民事訴訟中的代理,是指接受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託,以訴訟代理人的身份進行的活動,是刑事自訴案件中訴訟代理與公訴案件中訴訟代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公訴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律師在附帶民事訴訟中的代理,實質上是民事訴訟代理。但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不同於純民事訴訟代理人,前者代理可能身兼數職,比如既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又擔任反訴中反訴人的代理人等。因此,承辦律師必須弄清各種代理的權限,以及各種代理人在訴訟中的地位,避免相互:混淆,代理不清。

包括由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訴類案件的代理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情況比較複雜的自訴案和反訴案。並且可以有資格擔任代理人的,一般都是律師,或者有單位舉薦的和當事人有着密切關係的監護人以及親朋好友等這些,不過絕大多數的情況下代理人都是比較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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