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強拆違法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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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法院強拆違法的規定是怎樣的?

最高法院強拆違法的規定是怎樣的?

(1)當事人對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2)當事人對補償決定不服或者補償協議達成後反悔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3)當事人既不起訴又不履行徵收補償決定,有關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對徵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正當性進行審查並作出准予或者不準予執行的裁定;

(4)行政機關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存在違法或者不當情形,被執行人及利害關係人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行政賠償訴訟。

二、法院不予執行以下徵收補償決定

1、明確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明確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了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產生活經營條件沒有得到保障;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了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予強制執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不準予執行的應當説明理由,並在5日內將裁定送達申請機關,也就是政府機關。

三、合法強拆的步驟有哪些?

第一步,催告階段。

如果在期限內拆遷户針對徵收補償決定,既沒有複議也沒有訴訟且沒有搬家騰房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拆遷方應當下發履行徵收補償決定催告書。

實踐中,有些拆遷方把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混為一談,把徵收補償決定發成了責令交出土地決定,這是違法的。拆遷户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申請依法撤銷。

第二步,申請強制執行階段。

自催告函送達被徵收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後,被徵收人仍未履行《徵收補償決定》規定義務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也就是説,即使拆遷户沒有履行《徵收補償決定》的義務,拆遷方也不能擅自強拆。拆遷方應當向當地法院遞交相應的材料,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材料包括強制執行申請書及附具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徵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二)徵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徵收人、直接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四)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

(五)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步,法院審理階段。

法院受理拆遷方強制執行申請後,會詢問拆遷方和拆遷户雙方的基本情況,調取相關證據來對徵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執行性進行審查。

第四步,強制執行階段。

法院作出執行司法強拆的裁定,執行裁定送達給被執行人(拆遷户)之日起15日後,被執行人(拆遷户)仍未按照裁定要求履行義務,那麼強制執行便正式開始。

綜上所述,如果當事人遇到了違法強拆,那麼可以直接報警處理,如果當事人房屋被拆遷是經過了法律允許的,而當事人又對房屋徵收的決定不服,也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如果當事人對徵收房屋後的補償不服也可以依法提起訴訟,不過如果是合法徵收不服,那麼很有可能會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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