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避決定複議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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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迴避決定複議規定是什麼?

迴避決定複議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司法解釋》第三十條規定,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解決迴避問題依法應當運用“決定”的法律形式,它既可以採用書面方式,也可以採用口頭方式。口頭的決定應當記錄在案。對於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將是否同意迴避的決定和理由告知申請人;對於自行迴避或者指令迴避的審查和決定,則不必告知當事人。

有關回避的決定一經作出,一般即具有法律效力,其中,對於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一次。法律如此規定,保障了當事人的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請回避權的充分有效的行使,有利於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避免案件的延遲處理。對複議後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提出複議請求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條規定:

(1)被駁回迴避申請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當庭申請複議一次;如果申請回避人當庭申請複議,合議庭應當宣佈休庭,自我教育作出複議後,決定是否繼續法庭審理。

(2)不屬於《刑事訴訟法》所規定情形的迴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並不得申請複議。

(3)被決定迴避的人員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恢復庭審前申請複議一次。

二、刑事迴避申請可以由誰提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章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享有申請回避權。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現在法律對於迴避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法院做出迴避的決定之後,當事人是可以複議一次的。這也是對迴避制度的一種具體的救濟措施,這是根據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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