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期限追訴時效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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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期限追訴時效是怎樣的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期限追訴時效是怎樣的

依據刑法的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或者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追訴的時效最長是經過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常見的誤區

1、認為優先償還他人欠款而未履行法院判決確定的義務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上述觀點可以被認為是被執行人最普遍的心態。被執行人多數認為自己經濟來源有限,無法全部償還債務,在眾多債務中,認為債權具有平等性,償還個人其他債務而非法院判決確定的債務,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該觀點的誤區在於未能正確認識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犯的客體。

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本罪侵犯的犯罪客體具有雙重屬性。

2、認為部分履行能力是沒有履行能力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其中之一是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但對於何為有能力履行並不明確。對於有部分能力履行是否屬於有能力履行有所爭議。在財產執行中,該問題尤其突出,有能力執行是指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既包括可供全部執行的財產,也包括可供部分執行的財產。

3、認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犯罪主體僅包括被執行人

對於該罪的犯罪主體,多數人認為僅僅對判決確定的義務人即被執行人具有約束力。通過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內容可以看出該罪的犯罪主體不侷限於判決確定的義務人。

拒不執行判定裁決是公訴案件也是自訴案件。在人民法院接收申請人申請後,會在七天之內給申請人回覆,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會進行立案處理,對於不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會駁回,並告知駁回的理由,自己根據人民法院的提示進行修改還可以僅需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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