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打算利用自訴可以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W

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打算利用自訴可以嗎?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打算利用自訴可以嗎?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利用自訴完全是可以的;

1、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可以是公訴案件,也可以是自訴案件。

2、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執行法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也可以直接到公安機關報案,要求通過公訴程序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

3、申請執行人到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執行法院移送公安機關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立案、不提起公訴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流程是怎麼樣的?

1、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提起自訴的,應當提交刑事自訴狀。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

2、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為告訴的人。對於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法院受刑事自訴案件後,準備開庭事宜。如向被告人送達自訴狀或口訴筆錄副本,確定開庭日期,傳喚當事人,通知證人出庭,公開審判的應先期公佈有關事項等。

4、自訴案件可以調解。法院審理自訴案件,可以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刑事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5、在宣判前,自訴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雙方當事人和解後,自訴人可以申請撤回自訴。對申請撤回自訴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准許,記入筆錄並通知雙方當事人結束訴訟。

6、庭審結束,法院依法判決,雙方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訴。

綜合上面所説的,拒不執行判決的裁定那麼這種行為已經讓另一方的權益受到傷害,同時不履行自己的責任,也違反了國家的條款,對於受害的一方完全是可以利用法律的條款來保障自身的權益,從而讓違法者受到該有的處罰,對於此罪一般就會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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