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審查規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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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改了證據的概念。舊法將證據定義為“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新法將證據概念修改為“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後者比前者少了“真實”二字,並將“事實”替換為“材料”。相比而言,舊概念較注重客觀真實,而新概念不僅注重客觀真實,更加註重法律真實。證據是證明信息與證明載體的有機統一,舊概念將證據也視為“事實”,容易與作為證明對象的“案件事實”相混淆,新概念用“材料”來定義證據,更準確也更客觀。也更能提示證據內容真實,來源及形式合法的要求。

刑事證據審查規則是什麼

2、調整了證據的種類。在舊法規定七種法定證據種類的基礎上,新法將舊法的“鑑定結論”修改為“鑑定意見”,增加了“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以及“電子數據”等法定證據種類。

(1)新刑訴法將舊法規定的“鑑定結論”,調整為“鑑定意見”,僅有兩字之差,但意義重大。這要求我們在辦案中要克服迷信心理、強化證據審查意識,對鑑定材料形式和內容的合法性一併進行審查。鑑定過程和鑑定意見既科學又合法的鑑定材料方可作為審查逮捕的依據。

(2)由於舊法未規定辨認筆錄屬於何種證據種類,在此前的審查逮捕工作中,我們把辨認筆錄作為書證予以審查。新刑訴法明確其獨立的法定證據種類的地位後,我們不僅要審查其內容是否合法,也要審查其製作途徑和製作形式是否合法,包括審查辨認筆錄上是否有兩名辦案人及一名見證人簽字,犯罪嫌疑人本人是否簽字。作為審查辨認筆錄客觀性的依據,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在帶領犯罪嫌疑人指認現場,指認同案犯時予以同步錄音錄像並隨卷一併提請批准逮捕。

(3)“電子數據”作為證據使用時,應當附有關於製作過程的文字説明及關於其來源的説明,並由製作人簽名或者蓋章。在審查此類證據時要注重審查其時間是否連續,內容有無刪節。對於時間連續,內容客觀完整,由偵查人員或者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制作的電子材料方可作為定案根據。

3、一是實體性規則,主要是對非法證據特別是非法言詞證據的內涵和外延進行界定。

(1)突出非法言詞證據——非法證據,除了非法言詞證據,還有非法實物證據。現有司法解釋對非法言詞證據的排除有原則規定,非法實物證據情況複雜,難以作出一概禁止的一般性規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定》主要是對非法言詞證據排除的操作規程作出了規範。

(2)是突出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詞證據——非法言詞證據包括實體違法,如以刑訊逼供取得口供;程序違法,如偵查人員違反規定單人取證。對於程序違法取得的言詞證據,實踐中一般均應補正、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第1條、第2條明確規定,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屬於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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