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聞證據排除規則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意思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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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聞證據排除規則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意思是什麼

傳聞證據排除規則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意思是什麼

傳聞證據規則,也稱傳聞證據排除規則,即法律排除傳聞證據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根據的規則。根據這一規則,如無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審期間以外及庭審準備期間以外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

非法證據的排除,是證據可採性規則中的一個證據排除規則,它的基本含義是指用違反法律規定的方法或手段所獲得的證據材料是非法的,不具有可採性,不能作為對犯罪人定罪與量刑的依據。這裏所稱的證據,主要是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的陳述等言詞證據,當然還應該包括書證、物證等實物證據。所謂非法手段,主要是指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非法扣押、非法搜查等其他違法方法。

非法證據排除範圍的有關規定如下:

第五十四條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第五十五條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於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根據以上的內容,在這裏強調一下,非法獲得的證據,是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這個是違法行為。傳聞證據也是不可以當作證據使用的,因為傳聞證據是從別人哪裏道聽途説過來的,不具備真是性。所有這些都不具備證據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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