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排查規則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一、非法證據排查規則是什麼?

非法證據排查規則是什麼?

非法證據排查規則是:除非法證據。非法證據的界定標準是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違法而不具有可採性。例如非法搜查、扣押的物品,以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的供述、陳述和證言都算非法證據,法院在庭審過程中,首先要排除非法證據。

二、非法證據排查程序是怎樣的?

1、程序啟動

在法庭調查過程中,被告人有權提出其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見,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者證據。

2、法庭初步審查

程序啟動後,法庭應當進行審查。合議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沒有疑問的,可以直接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問的,則由公訴人對取證的合法性舉證。

3、控方證明

公訴人應當向法庭提供訊問筆錄、原始的訊問過程錄音錄像或者其他證據,提請法庭通知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或者其他證人出庭作證,仍不能排除刑訊逼供嫌疑的,提請法庭通知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對該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證明。

4、雙方質證

公訴人舉證後,控辯雙方可以就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問題進行質證、辯論。

5、法庭處理

法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問題作出裁定:如公訴人的證明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能夠排除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屬非法取得的,法庭確認該供述的合法性,准許當庭宣讀、質證;否則,法庭對該供述予以排除,不作為定案的根據。

人民法院認定犯罪事實作出公正判決的依據就是證據,我國相關的法律中對於證據的種類及適用條件作出了明確規定。對於非法證據,必須要排除,取證程序違法或者證據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認定非法證據。對於收集非法證據的辦案人員,檢察院還應該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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