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訴的兩種形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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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抗訴的兩種形式是什麼?

刑事抗訴的兩種形式是什麼?

1、第二審程序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

2、審判監督程序抗訴,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

二、檢察院抗訴的情形有哪些?

1、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

2、確有抗訴的必要性。

3、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有抗訴必要,依法提出抗訴:

(1)人民法院採信自行收集的證據,未經庭審證即作為裁判的根據,導致裁判錯誤的。

(2)人民法院不採納公訴人庭前收集並經庭審質證的有效證據,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決無罪或改變事實認定,造成錯誤裁判的。

(3)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有貪污受賄行為,影響公正裁判的。

(4)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雖然未致畸輕畸重,但社會影響惡劣的。

(5)因重要事實、法定情節認定錯誤而導致錯誤裁判,或者因判決、裁定認定犯罪性質錯誤,可能對司法實踐產生不良效應的。

三、抗訴和上訴的區別有哪些?

1、主體不同。有權上訴的主體,刑事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獨立、完整的上訴權。被害人沒有上訴權,但有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權利。

2、理由不同。上訴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就可以上訴。抗訴必須是人民檢察院認為原裁判確有錯誤。

3、提起方式不同。上訴的方式,既可以採用書狀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抗訴的方式,不能採用口頭形式,應當提交抗訴書。

4、上訴、抗訴的途徑不同。上訴的途徑:提出上訴既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

綜上所述,檢察院在參與刑事案件中發揮重要作用,抗訴是檢察院對案件有異議採取的措施,形式有兩種,二審抗訴和審判監督抗訴,一般情況下,受害人不用去檢察院申請,檢察院認為案件裁決有錯誤,會主動向法院提出,啟動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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