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出庭作證通知書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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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出庭作證通知書包括哪些內容?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證人作為案件目擊者,會在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起到重大作用。在開庭審理前,法院會通知證人到場出庭作證,向證人發送證人出庭作證通知書。那麼出庭作證通知書包括哪些內容?證人出庭作證有什麼程序要求?下面本站小編通過下文和大家做個簡單分享。

一、證人出庭作證通知書範本

證人出庭作證通知書

××××人民法院

出庭通知書

(××××)……民×……號

×××:

……(寫明當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根據當事人申請/依職權通知你出庭作證。你應於××××年××月××日××時××分攜帶有效身份證明到……(證人作證的地點)出庭。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2、證人應當客觀陳述親身感知的事實,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不得宣讀事先準備的書面證言。

3、證人應當如實作證,並如實回答審判人員和當事人的詢問,作偽證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不得與當事人和其他證人交換意見。

5、證人的合法權利受法律保護。

聯繫人:……(寫明姓名、部門、職務)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二、證人出庭作證的義務

出庭作證並接受法官和當事人的直接詢問,是證人的義務。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但是,作為例外,《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提供書面證言、使用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所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民訴證據規定》”)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以下情形:

1、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2、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3、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5、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因此,證人僅在具有正當理由並經法院許可時,才能免予出庭作證。對於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民訴證據規定》明確規定其不能作為單獨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必須要有其他相關證據佐證才能證明案件的事實。

三、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要求

《民訴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符合本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未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不得出庭作證,但雙方當事人同意並經人民法院准許的除外。”按照該規定,證人出庭作證的方式有兩種:

1、當事人為説明和印證己方主張,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證人出庭作證。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和證人名單,由人民法院審查後作出是否批准證人出庭的決定。

2、當人民法院認為因審理案件需要查明證據的,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需提示注意的是,依據前述規定,當事人向法庭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時間要求不再適用《民訴證據規則》規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前十日”,而變為“舉證期限屆滿前”。並且,法院經審查決定批准證人出庭作證的,會事先通知;未經法院通知,證人不得擅自到庭,當事人也不得擅自將證人帶到法院等候出庭作證。

綜上所述,除非有特殊情況,如路途遙遠、發生自然災害等,證人在接到證人出庭作證通知書後應該準備好身份證等相關資料,組織證言,在規定時間出庭作證。並且,證人在出庭作證時要如實陳述自己的所見所聞,不得發表猜測性言論。當然,法院對證人是有保護義務的,會保障證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十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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