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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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審理程序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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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自訴案件有什麼

一、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特點

(一)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調解。

調解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應當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調解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的利益。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的一種方式。人民法院通過調解方式結案,有利於及時解決輕微刑事案件,防止矛盾激化,提高訴訟效率。自訴案件調解結案的,應發給調解書。調解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無效或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判決。

(二)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自行和解是當事雙方行使訴訟權利的一種行為。

對於當事人達成自行和解協議或者自訴人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確屬自願合法且不損害國家、社會和其他公民利益的,應當允許。對於自訴人申請撤訴,經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自訴人系被強迫、威嚇等原因,不是出於自願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准許。凡自行撤回自訴的案件,除有正當理由不得就同一事實再行起訴。

自訴人是二人以上的,其中部分人撤訴,不影響案件的繼續審理。自訴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三)被告人可以提出反訴。

自訴案件中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不適用簡易程序的自訴案件,其第一審審判程序與公訴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基本相同,可參照公訴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的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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