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反訴規定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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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反訴規定內容是什麼?

刑事反訴規定內容是什麼?

刑事反訴規定內容是反訴必須要符合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條件,反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自訴人;

(二)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七十七條 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自訴人;

(二)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

(三)反訴的案件必須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

反訴案件適用自訴案件的規定,應當與自訴案件一併審理。自訴人撤訴的,不影響反訴案件的繼續審理。

二、反訴與反駁的詳細區別是什麼?

反駁是被告的單純防禦行為,而反訴則是被告通過發動進攻來進行防禦。

一是性質不同。反訴是被告針對原告的本訴提起的,是一種獨立的訴,具有訴的性質。而反駁則只是被告反駁原告的一種訴訟手段,不是一個獨立的訴,不具有訴的性質;

二是前提不同。反訴是以承認本訴的存在為前提,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並不加以否定。而反駁則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為前提;

三是目的不同。被告反訴的目的除抵消、吞併、排斥原告提出訴訟請求,使本訴的原告敗訴外,還對本訴的原告提出了獨立的反請求,主張獨立的權利。而反駁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獨立的訴訟請求。

在審判實踐中,有的被告答辯時沒有明確提出反訴,而是在本訴過程中提出了反訴,有的內容實際具備了反駁的條件,並提出了反訴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作為反訴受理、審理。如果材料不夠充分,可令其補充。同時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被告提出反訴的,根據反訴金額與價款計算案件受理費,由被告預交”的規定,應由被告預交反訴案件受理費。使被告弄懂反訴與反駁的不同。並應要求原告就該反訴進行當庭答辯,由於實踐中這種情況往往是反訴請求與反駁意見同時並存。因此,審判人員就需要對二者進行區分,以便更準確地掌握被告融合在答辯中的訴訟請求,從而完善在程序上的各個環節,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

現實生活當中,刑事案件是可以提出反訴的,但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反訴是有條件限制的,也就是必須是和本訴有關聯性,而且也必須是在訴訟活動當中所提出的,這是根據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當中所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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