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結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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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結果加重犯?

一、什麼是結果加重犯?

結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結果犯。是指故意實施刑法規定的一個基本犯罪行為,由於發生了更為嚴重的結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由於結果加重犯只有一個犯罪行為,只是危害結果較為嚴重,故認定為一罪。在國外,結果加重犯一般成立獨立的罪名。根據中國的刑事立法與司法實踐,結果加重犯的罪名與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結果加重犯不成立獨立的罪名。

二、結果加重犯的罪過形式

罪過形式是指行為的主觀方面的特徵,這是把握結果加重犯的核心問題,需要特別注意。

第一,基本犯罪的主觀特徵。基本犯罪的主觀特徵是故意。過失不能成立結果加重犯基本罪。

第二,加重結果的罪過特徵。關於加重結果的罪過特徵,學説上有“過失説”、“過失+間接故意説”、“兼含故意説”等幾種理論,從我國目前的刑法規定來看,我們採取的是“兼含故意説”。這種觀點認為,像犯搶劫罪致人死亡這樣的結果加重犯的加重結果的罪過形式既包括故意又包括過失,即行為人對加重結果主要是過失,但也包括故意。因而在搶劫他人財物的過程中又故意殺人的,不能實行數罪併罰,只須定搶劫罪,適用加重處罰的規定即可。所以我國刑法中的結果加重犯中加重結果的罪過形式既有過失,也有故意。下面介紹一下我國刑法中幾種罪過形式的結果加重犯:

1、只有過失形態的結果加重犯:行為人對加重結果只有過失的罪過形式的結果加重犯有:刑法第234條第2款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刑法第238條第2款犯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的;刑法第239條規定的犯綁架罪致人死亡的;刑法第257條第2款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刑法第260條犯虐待罪致人重傷死亡的;第318條第1款第3項規定的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第336條第1款規定的犯非法行醫罪造成就診人身體嚴重受損害或死亡的;該條第2款規定的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造成就診人身體嚴重受損害或就診人死亡的;第436條規定的犯武器裝備肇事罪致人重傷、死亡的;第443條規定的犯虐待部屬罪致人死亡的;第445條規定的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的等。以上結果加重犯中的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均是過失致人重傷或死亡,如果行為人以故意重傷或殺人的手段又犯上述罪名的,按想象竟合犯處理,即以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處理。

2、既包括故意又包括過失的加重結果,即兼含故意的結果加重犯:刑法第121條規定的劫持航空器致人重傷、死亡的;第141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第143條犯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罪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第144條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物罪造成食物性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和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第236條規定的強姦婦女致人重傷、死亡的;第263條規定的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第358條規定的犯組織賣淫罪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的。

要是在實施的犯罪行為之外造成了更加嚴重的後果,那麼就會被加重進行處罰,對此我們就會稱之為結果加重犯。此時就會在原來判刑的基礎上,對行為人加重做出處罰。若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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