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罪與親告罪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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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訴罪與親告罪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自訴罪與親告罪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親告罪和自訴罪的區別在於,一個是刑法上的規定,一個是刑訴法上的規定,而自訴案件包括了親告罪,親告罪也可以轉化為公訴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以下三類: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刑法上的親告罪。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傷害輕傷、重婚案、遺棄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等等。

3、公訴轉自訴的案件。

二、刑事自訴案件程序是怎麼樣的?

自訴人應向法院遞交刑事自訴狀,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反訴應具備下列條件,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自訴人;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犯罪行為;反訴的案件必須是屬於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另外,原自訴人撤訴的。不影響反訴案件的繼續審理。

自訴案件的辦案期限,分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對自訴案件要認真審查,對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直接受理。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通知自訴人撤訴並説明理由,自訴人堅持告訴的,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對於駁回起訴的裁定,自訴人可以上訴。自訴人經説服撤回起訴或被駁回起訴後,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的,可以受理。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三、自訴案件範圍是什麼?

自訴案件範圍有以下幾類: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佔案。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輕傷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以上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而偵查機關不予追究的案件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依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等書面決定。

自訴罪不是一個具體的罪名,自訴案件其實就是要由受害者自己去告的。我們知道,公訴案件需要由公安機關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查,主要是應該由人民檢察院提起的訴訟,而親告罪則不同,如果受害者自己不擔心法庭提起訴訟的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是法院都不會主動介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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