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與親告罪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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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訴與親告罪的區別是什麼?

自訴與親告罪的區別是什麼?

自訴罪與親告罪的區別主要是一個是刑法上的規定,一個是刑訴法上的規定。其實,在我國法律上根本就沒有自訴罪這樣的罪名,自訴案件包括親告罪,親告罪也可以轉化為公訴案件。親告罪本來也就是要由受害者自己告訴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才會處理的案件,和自訴案的性質是一樣的。

在我國自訴案件總共分為三類:一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二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是公訴轉自訴的案件。

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就是親告罪,包含你提到的五類犯罪,事實上,親告罪在極其特定的情況下,也可以由公安局偵查,檢察院公訴,比如説當誹謗他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時候,就可以公訴;

第二類自訴案件,可以自訴,也可以公訴;

第三類自訴案件是在96年修改刑訴時新增加的,目的是形成對於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一定限制,當這些機關做出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決定的時候,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自訴,案件範圍非常廣泛。

二、親告罪的特徵包括哪些?

(1)親告罪在認定上的主觀性和模糊性。親告罪在法院作出肯定性結論之前,相關行為究竟屬於一般民事侵權還是犯罪行為,其認定較之於其他犯罪來説有很大的主觀性和模糊性。以侮辱罪為例,其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名譽權,造成的具體危害是使被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社會評價因誹謗行為而降低程度的認定,主要根據社會觀念、人之感受等一系列主觀性因素。

(2)親告罪既有純正的親告罪,又有不純正的親告罪。所謂純正的親告罪,是指只能由被害人等告訴權主體告訴才能發生刑罰權的犯罪。如告訴權主體不進行告訴,那麼即使社會危害性再嚴重,也不能進行追訴。如我國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佔罪。所謂不純正的親告罪,是指既可以由被害人等告訴權主體進行告訴,也可以由公訴機關依照法定職責進行控訴,而發動刑罰權的犯罪。

(3)親告罪案件不同於自訴案件。自訴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控訴形式,它是私訴的主要種類。自訴同公訴相對應,是依據刑事程序確立的追訴形式,在立法範圍上親告罪同自訴案件是一種交叉關係。

親告罪同自訴案件雖然沒有必然的聯繫,但二者卻具有某種自然的親和性;由於親告罪所侵犯的私法益,而這些權利具有可處分性,自訴的追訴方式恰能為告訴權人處分權提供便利條件。

刑法中的不告不理的案件主要是五類包括侮辱罪、誹謗罪、重婚罪、侵佔罪等,當事人起訴後,人民法院受理後,一般會對犯罪嫌疑人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存在財產損失的,還可以提起附帶的民事賠償,如果是犯罪情節嚴重的,就應當對其處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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