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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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勞動者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條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如下: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如何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1、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勞動都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協商一致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如果勞動者有辭職的想法,用人單位應儘量讓勞動者提出書面的辭職報告,或者在離職的審批表中,寫明是勞動者提出的解除動議。

2、與員工協商一致後,進行書面確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儘量先協商,雙方基本達成一致後,進行書面確認。不可以直接發書面解除通知,如果勞動者提出勞動仲裁,很有可能被認定為非法解除。

三、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有:勞動者只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無需説明理由,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協商之後,單位同意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可以直接辦理離職手續,簽署書面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勞動者在工作中無過錯行為,用人單位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要支付給員工相應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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