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恢復後工作安排待遇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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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恢復後工作安排待遇是怎樣的

工傷恢復後工作安排待遇是怎樣的

工傷後能夠正常上班或能繼續上班,説明傷情不重,不應另增加工資(即:不能享受工傷工資、又另開一份工資)。如果本應當休工傷,而由於崗位特殊,用人單位根據需要而安排帶傷頂崗,這樣情況用人單位會給予適當的補助,但也不存在雙份工資的説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期間和出院後休養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傷害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資”,《工傷保險條例》未定義,各地規定大致有兩種計算方法:一是指加班費之外的工資;二是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的,工傷職工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權。

二,《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的處理程序在法律上有着重要現實基礎,無論是自己的傷情恢復後的工作還是自己受傷期間的待遇,需要自己按照有關的法律規定進行,只要自己的情況況屬實,問題的處理就不會有着太多的阻力,但是需要留意的就是自己的企業在此類問題上的詳細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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