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賠償協議書應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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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賠償協議書應注意什麼

工傷事故賠償協議書應注意什麼

一、賠償項目是否明確工傷賠償的項目繁雜,所以在賠償協議中對一次性傷殘賠償補助金、一次性勞動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勞動年限的補償金、醫療費、護理費等等賠償項目都要認真核實,約定清楚,都須逐一寫清,若表達不清楚,可能導致賠償錯漏。

另外,對於工傷賠償的數額也應當明確,看是否依據法律規定的標準來計算,建議最好請公證人員進行核准,這樣有利於減少不公平合理的情況發生。

二、意思表達是否明晰在工傷的賠償協議中要注意用詞是否得當,意思表達是否明晰無爭議。

比如賠償與補償,賠償是基於過錯,補償則不一定。

單位有過錯,給職工造成損失的情況下,必須採取賠償。

三、是否應有工傷認定書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只有經過工傷認定程序被依法認定為工傷的勞動者才能享受工傷待遇、獲得工傷賠償。

一般來講工傷賠償協議在簽訂之後就會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簽字之前一定要仔細看看其中的內容,有沒有對自己不利的。

因此,公證處在辦理工傷賠償協議公證時應要求當事人提交工傷認定書,因為職工所受傷害只有在被認定為工傷時才可獲得工傷待遇,企業才需要承擔責任;

反之如果職工所受傷害不屬於工傷,那麼企業就不需要承擔責任,也就失去簽訂工傷賠償協議的基礎。

四、是否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職工的勞動能力鑑定結果將直接影響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及賠償標準,故在辦理賠償協議時如果職工的勞動能力受到影響那麼就應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以確定職工應得的賠償金額。

勞動能力鑑定不同於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是享受工傷待遇的前提,沒有工傷認定就無法享受工傷待遇,而勞動能力鑑定只是在職工傷情影響勞動能力的前提下才需要進行。

五、是否有權利義務終結的表示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賠償協議,一般在協議的最後,都會加上“協議雙方履行以後,糾紛了結”、“雙方無涉”、“不得再向對方主張任何權利”等權利義務終結的字樣。

雖然一般情況下該類賠償協議一經簽署是不可反悔的,但是如果受傷職工的傷情發生嚴重變化導致當初所協商的賠償金額過低時,受傷職工可以依情勢變更啟動訴訟程序向法院申請增加賠償金額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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