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人員工傷待遇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4W

事業人員工傷待遇是怎樣的

事業人員工傷待遇是怎樣的

第三十四條 工作人員因工緻殘被鑑定為1級至10級的,分別享受相關待遇。

(一)被鑑定為1級至4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傷殘鑑定委員會作出鑑定決定的次月起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標準:1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基本工資和保留津補貼,2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基本工資和保留津補貼,3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基本工資和保留津補貼,4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基本工資和保留津補貼。

2.辦理因工退休手續,享受因工傷殘人員的退休待遇。

(二)被鑑定為5級至6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傷殘鑑定委員會作出鑑定決定的次月起,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標準:5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基本工資和保留津補貼,6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基本工資和保留津補貼。

2.保留與單位的人事聘用關係,由單位安排其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其標準:5級傷殘為本人基本工資的70%,6級傷殘為本人基本工資的60%。參加了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繼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3.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人事聘用關係的,用人單位應予同意,並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5級傷殘為本人基本工資的70%,6級傷殘為本人基本工資的60%作為計發基數,5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基本工資和保留津補貼,6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基本工資和保留津補貼;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按15年計算,其中,已經領取了傷殘津貼的應扣除已領取的月份,但扣除後的支付年限不得少於5年。

解除或終止人事聘用關係時,工傷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上(含10年)的,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按90%支付,以此類推,每減少1年遞減1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全額的10%支付(下同)。

(三)被鑑定為7級至10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傷殘鑑定委員會作出鑑定決定的次月起,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標準:7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基本工資和保留津補貼,8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基本工資和保留津補貼,9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基本工資和保留津補貼,10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基本工資和保留津補貼。

2.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人事聘用關係,或者用人單位依據有關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或者合同期滿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而終止勞動關係的,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7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基本工資和保留津補貼,8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基本工資和保留津補貼,9級傷殘為4個月的本人基本工資和保留津補貼,10級傷殘為2個月的本人基本工資和保留津補貼;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按全市上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7級15個月,8級12個月,9級9個月,10級6個月。

第三十五條 工傷人員確需安裝假肢、義眼、鑲牙和配置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由指定醫院提出意見,經市或者區縣(自治縣、市)工傷傷殘鑑定委員會批准,其所需費用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報銷

第三十六條 因工死亡的工作人員,按國家和市的有關規定,發給6個月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54個月本人基本工資的一次性撫卹金,對符合條件的遺屬,按相關規定發給遺屬生活困難定期補助費。

工傷人員在工傷醫療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規定的待遇。

事業單位也和企業單位一樣,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工傷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户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事業人員的工傷待遇與國家出台的工傷待遇是一樣的標準,都是需要受傷員工提供相應的工傷鑑定證明,然後由所在的用人單位將工傷鑑定證明,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補償,除了國家規定的工傷補償外,還有用人單位需要提供相關的工傷補償金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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