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應該怎樣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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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應該怎樣算?

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要按月支付工資報酬,不能拖欠工資。員工遇到這樣的情況,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於單位有責任,其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我國勞動合同法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那麼,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應該怎樣算?我們通過下面這篇文章瞭解下。

一、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應該怎樣算?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範圍:

(1)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2)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有哪些?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於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通過小編這麼一講,大家應該知道了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應該怎樣算?根據法律規定,經濟補償金根據員工的實際工齡計算,每多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這裏的工資標準指的是基本工資,不包括高温費及其它津貼等。當然,也不是所有情況都支付補償,如果員工過失在先,單位可以不支付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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