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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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怎麼算?

一、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怎麼算?

用人單位依法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其中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二、試用期被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嗎?

1、試用期是用工方勞動者之間的考察期,在這個期間內,勞動者無任何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此種情形是沒有補償金的;

2、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代通知金,那要看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需要徵得勞動者的意見,如勞動者同意了,雙方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

在協議里約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金;如果勞動者不同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由於用人單位自身原因確是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需要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3、若因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個人原因導致解除合同的,如勞動者違紀、造成損失、刑事犯罪等符合《勞動合同法》條規定的情形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代通知金。

按照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後支付的經濟補償金,與員工的工作時間有關。試用期的員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單位的錄用條件,單位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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