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工傷後如何要求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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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以下稱用人單位),上述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户的僱工,均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發生工傷後如何要求索賠

發生工傷事故後,勞動者應先到醫院就醫,在就醫的同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縣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待工傷認定結論出來後,如果傷情不是很嚴重(如沒有骨折、身體器官缺失等),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相關賠償事宜,協商不成後,可以仲裁。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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