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申報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大家都知道如果用人單位和職工之間因為一些問題所導致了爭議,那麼是需要私底下解決的。如果是底下解決不了,可以通過訴訟或者仲裁的。比如説工傷就經常發生衝突,很多人想了解。申報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一、申報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工傷保險待遇不是申報,是享受。工傷發生後你交材料去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書出來後嚴重的做勞動能力鑑定,鑑定結果出來後帶全資料去領取工傷保險待遇。

與用人單位就工傷賠償的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條、第二十七條規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就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附:《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工傷期間關於工資待遇的政策規定

1、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首先,小編在這裏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工傷保險待遇是職工可以享受的並不是需要去進行申請。當然,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之前需要進行一個工傷認定,這個是需要當事人進行申請的。具體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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