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保險待遇須知的事項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1W

申請工傷保險待遇須知的事項是什麼?

一、申請工傷保險待遇須知的事項是什麼?

申請工傷保險待遇須知的事項主要有:

1、申請主體:

勞動者發生工傷後,應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收到消息後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部門提交材料,進行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不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者及其近親屬可以在自行到有關工傷認定部門進行工傷認定。

2、申請時間

我國工傷認定是有時間限制的,一旦超過了規定的時間,那麼就無法再申請工傷認定了,因此勞動者發生工傷後,待傷勢較穩定時應儘快到相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申請。只有進行了工傷認定申請,勞動者才能更好地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3、申請的地點

工傷認定的申請應當到勞動者發生工傷的所在地的工傷認定部門去進行申請。一般情況下,許多勞動者都背井離鄉在外打工,工傷發生後有人卻想着回到家鄉去申請工傷認定,這明顯是不合理的做法。在異地發生工傷,可以到異地的工傷認定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4、申請的費用

工傷發生後,勞動者可以申請的工傷賠償費用主要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食宿費、營養費、被扶持人生活費、輔助器費用、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和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

工傷賠償可以申請的費用不僅包括住院時的費用,還包括出院後的一些必要費用,因此並不是出院後用人單位就沒有責任再負擔勞動者的醫藥費了,勞動者出院後依然可以享有工傷賠償的相關待遇。

注:勞動者發生工傷後,有些用人單位一直拖延不為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者這時要注意時間的限制,必要情況下應自己去進行工傷認定申請,結果出來後,用人單位不願負擔工傷賠償責任的,勞動者可通過工傷認定的結果進行勞動仲裁或訴訟。

綜上所述,勞動者在單位受傷之後應該保證在傷情穩定的基礎上在及時去申請保險的相關待遇,而單位也應該在合理的範圍內積極幫助勞動者到相關的部門進行申請,尤其是在準備資料的問題上通常都是需要單位來蓋章簽字讓其具有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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