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與企業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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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與企業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嗎?

員工與企業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嗎?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同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一樣,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的請求後果完全兩樣,勞動者首先提出解除請求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怎麼解除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勝任、醫療期滿以及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履行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義務,如果沒有履行該通知義務,則需要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另外,在一些地方性法規中,對於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不續簽也有提前通知的義務。

三、解除勞動合同給單位造成損失怎麼辦?

因違反規定或約定解除勞動合同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損失;勞動者應予賠償的損失作了具體規定: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主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綜合上面所説的,解除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所擁有的權利,但在進行處理時也需要有合法的理由,只有確定符合法定的條件才不會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護,這樣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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