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腿粉碎骨折工傷賠償有哪些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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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腿粉碎骨折工傷賠償有哪些法律規定?

很多在工地作業的勞動者難免會出現工傷意外,出現傷殘需要得到用人單位的賠償,以彌補自身時間和身體或者精神上的損失。但是很多勞動者不太熟悉法律是如何對賠償進行説明規定的。那麼,小腿粉碎骨折工傷賠償有哪些法律規定?下面就讓小編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關於小腿粉碎性骨折的傷殘鑑定

小腿粉碎性骨折的傷殘,如果是在工傷中受傷,可以鑑定為九級傷殘;如果是在交通中受到了事故損傷,可以鑑定為Ⅹ級傷殘(4.9.9肢體損傷致:h.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4.10Ⅹ級傷殘:4.10.10肢體損傷致:i.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具體傷殘等級需要司法鑑定為準。),享受傷殘補助;如果是人身損傷,則可以鑑定為八級傷殘。比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的相關規定,估計約在10級或9級(骨折內固定)之間。治療結束後,做傷殘等級鑑定,按傷殘等級賠償。小腿粉碎性骨折,可以評上九級。屬於幾級傷殘需要由專業的傷殘鑑定機構進行傷殘等級鑑定,以傷殘等級鑑定的結果為準。各地、各人的情況不同賠償數額相差懸殊,具體數額根據實際花銷的票據、證據,收入情況,誤工時間,傷殘等級、户口,當地統計數據,生活水平等計算。

需要先到當地勞動部門鑑定傷殘等級;根據相關等級要求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伙食、住宿補助費;停薪留職期間的工資;傷殘生活補助;以及輔助器具費;康復護理費等。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此外,應該增加精神賠償。

二、有關工傷精神賠償的具體規定

有人依據工傷是沒有精神賠償的。認為若工傷精神賠償貫徹過錯責任原則,勢必造成混亂。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既然《工傷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中沒有規定精神損害賠償。以致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以精神損害賠償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為由,駁回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然而,《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解釋》(2004):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依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在職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其精神損害賠償未獲支持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應當按照民事法律規定裁決用人單位是否予以精神賠償。雖然,《工傷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法》規定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職工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實際上也就是殘疾賠償金,但殘疾賠償金並不是精神損害賠償,故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但應根據過錯原則,來判斷用人單位是否有過錯進行裁判。

首先,從法釋[2003]20號法條邏輯上講,殘疾賠償金不是精神損害賠償。雖然法釋[2003]20號第十八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適用法釋[2001]7號予以確定,而法釋[2001]7號第九條又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殘疾賠償金”,在邏輯上給人一種殘疾賠償金應屬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感覺,但法釋[2003]20號第十七條又規定了殘疾賠償金。如果認為殘疾賠償金是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話,法釋[2003]20號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就不會作此分立條文式的規定,否則就會產生邏輯上的矛盾。此外,法釋[2003]20號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皮當按照《民法通則》第—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這一條更是明確地將殘疾賠償金認定是物質損害賠償金,而不是精神損害撫慰金。其次,從其法律規範看,殘疾賠償金不是精神損害賠償。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權責任法》在第十六條規定了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等賠付項目。

其後,在第二十二條還明確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可見.殘疾賠償金不是精神損害賠償。此外,2010年4月29日新修訂的《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已經明確將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與精神損害撫慰金分開。

其次,工傷能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其實質是工傷賠償能否適用民法的問題,而這個問題的實質就是勞動法與民法的關係。廣義上的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聯繫的其他社會關係的各種法律規範的總稱,包括《勞動法》、《工會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等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聯繫的其他社會關係的法律法規。因此,民法及其他法律中調整勞動關係的法律規定本身就是勞動法的一部分;勞動法與民法是特殊法與一般法的關係,勞動法是特殊法,民法是一般法。勞動法有規定的,應當適用勞動法的規定,勞動法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民法的規定;《安全生產法》第48條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職業病防治法》第52條也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安全生產法》和《職業病防治法》均規定工傷職工除依照工傷保險法規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外,仍有權依照民事法律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賠償責任。從上述法律規定中不難看出,民事法律調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工傷事故關係。有權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其中當然包括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小腿粉碎骨折工傷賠償的法律規定。綜上所述,工傷後應該進行醫學鑑定,然後通過法律渠道獲得賠償,若是致殘還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和法律訴訟要求用人單位進行精神賠償來保障自身的權益。大家看過以上知識後就會有一個大概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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