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誤工費還用扣除傷病參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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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誤工費還用扣除傷病參與度?

隨着社會的進步與發展,我國相關機構對於勞動者的利益保護機制也在不斷完善。當勞動者在工作的過程當中受到傷害時,除了工傷賠償,還需要誤工費的賠償。那麼什麼情況下誤工費還用扣除傷病參與度呢?針對該問題下文中就作出瞭解答。

一、什麼情況下誤工費還用扣除傷病參與度?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第5.3條規定:“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時,應排除其原有傷、病等進行評定。”依據公平合理原則,在傷殘評定中,應當扣除傷殘者受傷前的傷、病程度予以評定,否則會加重車方利益損失。

二、損傷參與度評定基本原則主要有:

1、傷病吸收原則

判斷依據:如果沒有該交通事故的發生,傷者在通常的日常生活中一般不會出現疾病引發的目前後果。

2、醫療過失原則

判斷依據:對明顯存在,且加重了傷者的殘疾程度的醫療過失,在綜合評定傷殘等級後,評定書中應明確指出“醫療因素(或醫療缺陷)作用的程度”。

損傷參與度是採用定量的方法來分析傷病關係,目前我國通常採用六分法。不管哪一種方法,定量總是主觀的,是鑑定人憑藉個人學識、經驗和總結既往案例分析的結果,只是便於更為清晰、直觀地表述傷病關係。

許多情況下損傷只是最終後果或者結局中的一個因素,且不是唯一因素,因此,可以對損傷在最終後果或者結局中所起到的作用進行定量分析,即運用損傷“寄予度”進行傷病關係的法醫學分析,得到了世界上絕大多數法醫學工作者和法學工作者的認同。目前,我國法學界和法醫學界較為普遍地接受了這一觀點,並通常將其命名為“損傷參與度”。

結合對於上文內容的分析可以得出,針對什麼情況下誤工費還用扣除傷病參與度該問題而言需要與實際的工傷情況相結合。對於傷病參與度來説有着一定的確立標準。根據政策的差異或是企業制度的不同,對於傷病參與度的扣除問題並不是一致的,需要定量對傷病關係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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