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扣除員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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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提供了正常的勞動以後,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不得隨意剋扣員工工資。隨意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以及拒不支付員工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員工的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所謂“剋扣”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員工應得工資。但是用人單位可以在法律規定、合同約定以及依法制定的勞動紀律中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扣除員工的工資。主要由以下情況:

用人單位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扣除員工工資

一、依法代扣工資。

(1)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員工的工資收入達到納税標準的,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税。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從工資中扣除員工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税部分,代員工向税務部門繳納。

(2)代扣代繳應由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員工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二、員工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被處以紀律處分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國家和上海市以及企業有關職工獎懲的規定,降低其工資待遇。但是扣除後的工資不得低於上海市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因員工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並需從工資中扣除賠償費的,扣除部分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實得工資20%,且扣除後的工資部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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