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算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W

一、怎樣才算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怎樣才算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就是和用人單位雙方就解除勞動合同,工作交接,經濟補償等方面問題進行協商。雙方達成一致,勞動關係即解除的一種解除方式。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

勞動者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只要提前通知,就可以解除。用人單位就不是這樣了,要解除勞動合同,就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將會產生嚴重後果。如果被認定為非法解除,將要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有些勞動者還有可能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正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解除勞動合同法定流程是什麼?

法定解除流程如下:

(1)通知工會:用人部門/人力資源科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後做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2)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3)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

(4)勞動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並結清薪資後,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5)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6)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員工過失的證據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和用人單位達成一致意見,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解除勞動合同時有六個步驟,分別是通知工會,工作交接,結算薪資,勞動合同解除,出具離職證明和備案。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將合同的解除理由告知工會,與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跟員工結算工資,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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