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複領取工傷和社保待遇可以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大家都是知道的,職工在工作的崗位工傷了,那麼一般情況下都是可以得到賠償的,工傷賠償根據工傷保險待遇的標準進行賠償,如果説用人單位幫助自己的員工,參加了社會保險或者説是工傷保險的,那麼這筆費用就可以由保險基金會的承擔。關於重複領取工傷和社保待遇可以嗎?

重複領取工傷和社保待遇可以嗎?

一、重複領取工傷和社保待遇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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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實施後,遇到諸多需要明確和解決的內容,有關部門日前就工傷保險法律、法規相關問題作出明確解釋。

工傷待遇與民事賠償不能重複獲得

此次有關部門出台的解釋規定,鑑定結論出具前達成的協議,在鑑定結論出具後,工傷人員認為原先訂立的協議存在重大問題,要求撤銷協議,將會獲得支持。同時,根據鑑定結論確定的個人待遇與原協議的差額,將可獲得補足。

但如果是工傷鑑定結果出具之後簽訂的協議,如果工傷人員對協議反悔,除非協議有違法內容,否則將不會獲得法律支持。《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由第三人支付工傷醫療費。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社保經辦機構有權按規定向第三人追償。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的費用,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在獲得第三人賠償後,應當予以相應償還。

因此,根據《辦法》的規定和高院的有關規定,此次解釋明確,工傷待遇與第三人侵權民事賠償重複部分,工傷人員不能重複獲得,如果有重複,重複部分應該返還給工傷保險基金或單位。

工傷員工停工留薪期從鑑定為職業病時起算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顯然,按照《條例》規定,工傷職工在醫院需要護理,費用肯定由單位負責。但出院後,工傷職工認為需要護理,單位卻認為無需護理,該怎麼辦?

此次出台的解釋規定,出院後是否要護理,以醫院出具診斷記錄為準。醫院認為需要護理,護理費用由單位支付,否則單位將不承擔護理費用。

員工感到身體不適,去醫院就診,過了一段時間後,查出患了職業病,職業病屬於工傷,員工工傷的停工留薪期從何時算起?有關部門作出的解釋明確,職業病人將從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時起算停工留薪期。

單位提出解除合同,就業補助金無需遞減

《社會保險法》實施和《工傷保險條例》修訂後,本市對五級至十級工傷人員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標準作了調整,標準為:五級為18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15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9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3個月。

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且解除勞動關係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減少1年,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但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如果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員工該享受何種待遇呢?解釋認為,如果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員工要求支付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無需遞減。

重複領取工傷和社保待遇是不可以的,工傷保險,這個是對於工人的一個保障制度,因為工作的原因,很容易受傷,工傷就可以得到一定的賠償,但是如果第一次已經領取過了就不可以重複的領取了,這是得不到法律的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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